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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0-0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学校在不断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形势下,加强学校内部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保证。为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以下简称教学监控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教学监控体系是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实行全面系统监控,并以教学质量监控为重点建立的科学、规范的组织运行机制。教学监控体系主要包括:监控机构、督导体系、监控运行体系、信息反馈、整改与建设。

第三条 教学监控体系主要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评估,帮助和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对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推进教学管理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对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效果进行评估,促进学生增强学习自觉性,完善学生学习的监控机制。

第四条 学校工作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真正做到“以父母之心育人,帮助学生成就梦想”。

第二章 教学监控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为加强学校对评教、评管和评学工作的领导以及对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学校成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领导组。校长担任领导组组长,分别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领导组成员由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主任、教师发展中心主任及人事处处长等组成。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领导组主要职责:

1.领导和组织全校的评教、评管、评学及专项评估工作;

2.协调教务处、学生处及各教学单位等部门在监控体系中的工作关系;

3.对教学质量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4.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的职能部门,同时也是学校教学评估机构,在教学监控体系中担负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指导和服务等职责,教务处担负对监控、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建设的职责。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的主要职责:

1教务处制定学校各项教学工作质量标准或规范;

2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会同教务处制定各种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3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制定教学质量监控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4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组织实施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教学评估工作;

5教务处制建立保障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6为校级督导员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提供服务;

7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负责对基层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工作的检查、指导;

8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负责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问卷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反馈意见;

9教务处针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

10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对教师的质量进行监控。

11.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制定教师教育教学质量年度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处是学校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和学生有关的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工作,积极配合教务处及学院(部)等教学单位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发挥教学质量监控的功能和作用。

学生处在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参与学生的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反馈情况;

2针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有关学生学习思想、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加强教育管理及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3经常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教务处及时通报情况;

4加强学生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

第八条 人事处是学校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教师有关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教师发展中心是教师培训机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与教务处、学院(部)等教学单位积极配合,在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进行教师业务考核、引进优良师资等方面发挥功能和作用。

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制定教师业务规范;

2.负责教师业务考核与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3.负责教师申请职称晋升时对其教学质量等级进行审查;

4.负责引进教师的岗位资格审查;

5.负责在教师教学质量等级认定过程中提供师德师风方面的信息;

6.负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提出重新安排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院(部)是学校教育教学基层单位,既是实施人才培养的教育实体,又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的实体,其工作状态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在质量监控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学院(部)等教学单位在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依据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教、评管、评学工作,也可依据学校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等特点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据学校制定的教学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自评;

3.负责对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教学质量评价和自行完成教学质量等级的初步确定;

4.负责组织对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的评价,提出改进教风与学风的建议;

5.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与建设措施;

6.接受学校职能部门对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学生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学院(部)在教学监控和评价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

第三章 督导体系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督导体系,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监督。督导体系由校督导组和学院(部)督导员组成。

督导组成员的任职条件是: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强、教育理论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在学校享有较高威望的退休或在职优秀教师。

督导组职责:

1.根据所在督导组的分工,深入课堂听课,并对听课对象作出综合等级评定和评语;

2.参加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组织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调研活动,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院(部)建立教学评估领导小组和督导组。

学院(部)教学评估领导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任组长。

学院(部)督导员职责:

1.参加学院督导组的教学质量监控和各项评估工作;

2.完成学院督导组分配的听课任务,对听课对象作出综合等级评定和评语;

3.对所在学院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监控运行体系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分校级和院级运行。院级监控体系是基础,学院领导按要求认真开展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校级监控体系负责对全校的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同时对院级监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包括:课堂教学质量、实践教学质量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在质量监控过程中对教师的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成绩考核等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同时对实践教学、毕业设计与论文加强监控。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学院的教学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重点是学院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要定期对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找出原因,认真整改。

第五章 信息反馈体系

第十六条 教务处要把各学院教学工作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到学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要把教师教学质量评定等级传达到教师本人。

第十七条 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要接待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访问和咨询,听取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整改与建设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领导组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领导组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下达的整改和建设任务,认真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要对各院和有关部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或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