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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0-0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建立教学评估和教学督导制度,完善教师、院系、学校三级质量保障机制,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的管理,逐步形成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与评价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加强教学质量的评估和教学过程的监督与指导。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是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对日常教学及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指导和咨询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对学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经学校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设主任1人,督导专员2-3人。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专员,由具有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并同时具备:

1.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2.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及工作协调能力;

3.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适应民办高校运行机制;

4.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第六条 教学督导专员实行年聘任制。督导专员的聘任,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推荐,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教学与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经董事长同意,学校统一聘任。

第七条 教学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是学校教学质量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教学督导工作安排、信息收集整理、组织协调以及督导队伍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规程

第八条 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主要负责全校日常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督导。通过日常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工作形式履行督教、督学和督管等基本职能。

1.对教师的教学状态、教风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2.对学生的学习状况、学风、学习成绩进行评价;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加强学风建设、改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的意见和建议。

3.对各级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改善和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实验教学、临床教学、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检查与指导。

5.参与其它有关教学工作的自评、自查工作。

6.对教学专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学校教学工作提出综合性或专项建议,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决策提供参考。

7.对教学工作现状、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意见。

8.推介先进教学及管理经验。对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予以推介。

第九条 工作规程

1.教学督导员在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日常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监督评价、信息处理和指导咨询等工作。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督导员工作会议,交流教学督导和评价工作中的重要信息和工作经验。

3.教学督导员每学期至少听30次课。不定期到各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实习实训基地等教学场所巡查。

4.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每学期初,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安排,提出学期工作计划,并在学期末提交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5.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材料,每学期末整理归档。

第十条 各部门要为教学督导提供条件和便利,各级领导干部和全校师生员工要尊重教学督导员的督导和评价工作,认真对待教学督导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拥有如下权利:

1.随堂听课,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过程督查。

2.调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课计划、课表、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讲义、教案或PPT演示文稿、试卷、实验报告以及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文件和资料。

3.开展教学调研、教学经验交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

4.听取被督导单位或部门有关督导事项的情况汇报。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承担如下义务:

1.以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的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评价的制度和文件,作为教学督导与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依据。

2.坚持科学、严谨、求实、廉洁的工作作风,在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利。

3.认真研究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规律,客观、公正地分析和评价教学及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4.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