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建设高水平的教学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讲教师任职条件
第二条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作为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年以上本科教学经历,系统承担过一门课程教学。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一年以上的本科教学经历,系统承担过一门课程教学。
(二)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经考核被认定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能力。
第三条 新聘任的专任教师、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它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师任务的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并通过试讲通过,方可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第三章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第四条 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并向人事处、教务处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教师资格证等复印件。
(二)考核
1.申请人试讲。学校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听课,填写听课考核意见。
2.申请人提交拟主讲课程教案,由所属学院审核。
3.各有关学院结合听课考核和教案的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德、能方面的考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人事处。
(三)审批
教务处、人事处进行基本资格审查后,报学院审批。
第五条 确因教学需要,需聘兼职教师作为主讲教师,按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撤消其主讲教师资格,并自撤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一)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二)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 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学院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一年,下一年度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待整改后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八条 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于每年10月份进行。
第四章 主讲教师职责
第九条 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努力践行学校办学理念;认真执行《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教师条例》。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任务。
(三)承担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课程实习或设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四)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的推进工作 。
(五)维护课堂纪律,执行课堂考勤制度,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六)认真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学生评教、同行评议及专家评价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
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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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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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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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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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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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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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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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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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时间 |
年 月 日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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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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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担任 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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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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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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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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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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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或院外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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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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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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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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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校 教学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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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
近二年课堂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在德、能方面情况简介 |
申请人提交主讲课程 教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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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考核 意见 |
二级学院院长签字: |
年 月 日 |
教务处审核意见 |
教务处处长签字: |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 意见 |
分管校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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